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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潘某是某专科学校的教师。1988年,潘某与刘某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89 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潘某生了个儿子。1990年刘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与另外两个人合伙办一纺织厂,该厂固定资产价值62万元,流动资金21万元。其中50 万元为银行贷款,还贷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偿还;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工厂开办1 年后盈余75万,偿还银行贷款50万及交纳税款后还剩下12万,合伙人协商将12万继续 投入再生产。1992年,刘某用办厂赚的钱购得住房一套,还有9.5万元存款。 随着工厂规模的扩大,刘某越来越忙,没有时间顾及家务,不注意培养感情,夫妻关系 日渐冷淡,潘某虽然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但整日不见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渐对丈夫 产生不满。为弥补感情上的空虚,潘某经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时间长了,两人产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与丈夫离婚而与路某结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刘某谈谈感情问题,但 均因刘某没有时间或话不投机而没有谈成。潘某绝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两人对财产分割争持不下。对纺织厂520万元资产两人应如何分割?
  • 520万元的资产中,l/3为刘某在合伙工厂中所享有的份额,潘、刘二人应就这l/3进行分割。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1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入伙,潘某尽管没有参与经营,但依照法律规定,合伙工厂所得收益中属于刘某的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潘、刘二人应就520万元资产中的1/3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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