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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陶伟和宋菲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两人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 办理了登记,之后给弃婴取名陶燕。由于陶伟常年外出打工,陶燕就一直同宋菲的母亲宋 玉梅生活。宋菲也常常照料陶燕,并每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费。1995年3月,陶伟与宋菲协 议离婚,双方商定陶燕同宋菲生活,由宋菲抚育。同年8月,宋菲与徐大伟结婚,陶燕 仍在宋玉梅处生活,宋菲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宋菲因车祸死亡,陶伟 和徐大伟都不愿承担抚育陶燕的义务。到了1999年4月,陶伟为彻底摆脱陶燕对其影 响,就与宋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陶燕5000元生活费为条件,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 系。宋玉梅认为陶伟给的生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而陶伟以早巳与宋菲离婚,且已 与宋玉梅协商解除与陶燕的收养关系为由而拒绝。宋玉梅遂起诉到法院。陶伟和宋菲的离婚是否影响陶伟和陶燕的父女关系?
- 陶伟与陶燕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陶伟与宋菲的离婚而改变。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陶伟与陶燕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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