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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1992年8月17日,丁翠云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由于医护人员未作认真检查,误 将女婴报为男婴,登记人员也未作认真核查。草率登记为男婴,8月23日,医护人员检查 婴儿时发现有关登记与婴儿真实性别不符,医院马上组织人员对1992年8月17日到8月 23日出生的42名婴儿进行了核对,同时征得了翠云的同意,提取了丁的右手食指指纹及 女婴的右足指纹,连同婴儿出生时提取的丁的指纹及婴儿足纹送有关机关进行鉴定。鉴定 结论是:所提取的手足纹与新生儿记录卡上按捺的丁的指纹及婴儿足纹完全吻合,以后又 经两次鉴定都证明该女婴是丁翠云所生。但丁及其丈夫吴原天不愿意要女孩,以种种借口 拒绝将婴儿领回去抚养,将该女婴弃于医院达4年之久,给孩子的精神造成很大创伤。 1996年10月,医院代理孩子(取名婷婷)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婷婷的合法权 利,并依法追究丁、吴的刑事责任。丁翠云和吴原天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它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因此,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条第2款又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我国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是在广义上使用“扶养”一词的,包括扶养、抚养,赡养。本案中,丁翠云和吴原天拒绝认领自己的亲生女儿、不履行抚养义务,把自己的女儿弃之于医院不管达四年之久,情节十分恶劣,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的规定,构成遗弃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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