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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母亲下岗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 王成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第一,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了14年,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是许某抚养长大的,其收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第三,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因此,王成具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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