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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 关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也是概括性的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应当作正确、全面的理解。破裂的内容是夫妻感情而不是婚姻生活的其他方面。感情破裂,指的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夫妻二人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可能,也就是某些外国法所说的“无可挽回的破裂”,而不是可能破裂或者部分破裂。对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司法机关首先要做的是修补当事人的感情裂痕,而不是准许其离婚。为帮助认识夫妻感情的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罗列了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这就是列举性条款。它们作为概括性条款的例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一方有严重过错。包括: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及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现了这些列举性条款的事由,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可判决离婚。现行离婚立法中还有目的主义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长期失踪,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婚姻的目的不能达到,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理应准许其离婚请求。这样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的要求。综合来看,现行离婚条件是多样性的,是混合型的规定,符合现阶段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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