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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涉外收养的程序。
  • (1)申请。第一,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二,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文件材料。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预备审查。预备审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然后再由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3)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4)登记。第一,登记管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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