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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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