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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小王于2005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公司向小王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小王表示同意,双方未以书面记载协商内容。公司将经济补偿金结算单交予小王,并告知将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打入其工资帐户。 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擅自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小王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1月协商解除,不存在擅自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反请求。 小王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小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请说明法律依据。
  • 小王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首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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