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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状告医疗机构,请问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斌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医疗机构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只要取得女方的同意,就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通过医疗行为协助女方堕胎,只有当女方的行为构成侵犯其丈夫的生育权时,医疗机构才会构成共同侵权。医疗机构在对女方进行中止妊娠手术时,如果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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