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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合法的战斗员的分类以及应符合的条件。
  • 合法的战斗员分为正规战斗员和非正规战斗员。
    一、正规战斗员
    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除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外,都是正规战斗员。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武装部队应符合三个条件:
    1、由一为其部下的行为负责的司令部统率;
    2、受内部纪律制度的约束;
    3、应强制遵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
    二、非正规战斗员
    非正规战斗员,包括民兵、志愿部队、起义居民和游击队等。
    1、按照《海牙第四公约》的规定,民兵和志愿部队,须具备四个条件方可成为合法战斗员:
    (1)有对部下负责的指挥官领导;
    (2)有由远方得以辨识的确定徽章;
    (3)公开携带武器;
    (4)遵守交战法则及惯例。
    2、起义居民,也有称“居民军”或“猝合军”,系指未被占领之地的居民,当敌军接近而来不及编制,自操武器以抵抗入侵敌军者。起义居民,只要公开携带武器并遵守交战法则和惯例,也可成为合法战斗员。
    3、游击队,是指在被占领的本国领土内外活动的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有限度地承认游击队为合法战斗员,即在每次军事交火期间和攻击部署时被敌人看得见的期间公开携带武器,并遵守交战法则和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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