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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3月18日,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A县烟草专卖局与A县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在A县高速路口处陈某的轿车上查获“硬中华”108条,价值38880元。经初步调查,该批卷烟系陈某(持有A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邻市某非法市场购进,准备回去销售,无任何合法运输手续。陈某还交代自己曾于2009年10月5日与郑某交易一批货,一次性卖给郑某“红南京”38条(108元/条)、“五星红杉树”16条(197条/元)。非法获利302元。A县烟草专卖局经对郑某调查,确认陈某所供属实。现场查获的卷烟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该案如何定性处罚?
  • 该案当事人陈某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
    (1)、2009年10月5日陈某与郑某的交易应定性为无证批发。陈某为卷烟零售户,只能进行零售,不能批发,而一次销售54条卷烟属批发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应对陈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302元,处以总值7256元5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2)、2010年3月18日陈某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无证运输。A县烟草专卖局是在路上查的,且当事人陈某无任何合法运输手续,可依据《烟草专卖法》第22条认定当事人实施了无证运输行为,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一)项处罚。同时,因当事人陈某为卷烟零售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到当地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陈某从外地购进卷烟,违反了此条,据此可认定当事人陈某实施了未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根据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应按照无证运输来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8880元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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