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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妇女应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 搜查,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搜索检查之意,其法律含义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的侦查活动。搜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违反其中之一的,即非法搜查。
    第一,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这是搜查时必须具备的法律凭据。
    第二,搜查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身份和地位如何特殊都无权进行搜查。未纳入公安序列的保卫处、科不具有刑事侦查权的主体资格,没有搜查权。
    第三,搜查时必须在搜查证规定(填写)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搜查证以外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具体有:
    (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2)犯罪嫌疑人及其住处以外其它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工作单位等;
    (3)犯罪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第四,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场,同时还要有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五,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六,搜查时扣押的清单。侦查人员发现所扣押的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
    综上所述,非法搜查就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其有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出于某种目的,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
    非法搜查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居住等基本权利,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对于已发生的非法搜查,处置方法有三:
    1、行为人在毫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触犯刑法第245条,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检察机关应当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行为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行为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没有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的搜查手续或程度程序,如搜查未出示搜查证、或未请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时不是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等等,属于合法搜查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对于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可由其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如果行为人出于善良的动机并经被搜查人同意而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第一种情况处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由行为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面调处,受害人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权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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