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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股票发行的分类
  • 1、根据发行对象的范围,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面向不特定的投资大众进行的募集资金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进行的资金募集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按照是否存在发行中介,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自担风险办理发行事宜。其优点在于减少发行手续费,降低筹资成本。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对大股东或特定机构投资人的定向非公开发行一般采取直接发行的方式;间接发行指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方式。依照《证券法》,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采取间接发行方式,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发行事宜;
    3、根据发行的时机,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设立发行通常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8条规定了募集设立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增资发行指已经设立的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新的股份;
    4、根据证券监管的目的,分为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这是我国目前证券监管制度采用的分类方式,与上面第三种分类有一定的交叉。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指公司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意味着发行人公司第一次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大众对该公司还缺乏了解,因此需要更充分的信息批露以及更严格的监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既可以向原有股东进行配售,也可以面向证券市场投资大众公开募集股份,前者称为“配股”,后者称为“增发”。由于发行人是已上市公司,投资人对它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因此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上较首次公开发行可略为简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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