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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在一家电器公司从事保管员近7年,前不久,在工作中无意损坏了一台电器产品,合公司造成了5000元的损失。事后,老板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让王某走人。但公司这一规章制度,王某并不知道,公司也从未公示。请问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有效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此条款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凡是未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本案例中公司这一规章制度并未公示告知全体职工,王某并不知道,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依此解除同王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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