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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下列各个租约中在船舶状态方面均规定有“船舶须紧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服务”(tight staunch and strong and in every way fitted for the service)。事后承租人均以船东交付的船舶违反上述约定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如果该船经公证人查验后证明船舶侧翼柜仍留有过量的水,说明船舶仍不适宜装货舱盖的防水橡胶垫的替换工作仍未完成右舷甲板的cargoline亦未修好加热线圈的测试没有结论及减压阀不能工作。以上显示该轮“实际上未能做好准备”且船东无法证明上述缺陷可以在一个短期内有效解决。此时承租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 能。主要缺陷,承租人无权取消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船时船舶状态,否则一般来说,交船时船舶状态应以商业上的合理眼光看待,将交船时的缺陷分为主要缺陷和次要缺陷。主要缺陷将会影响租船人使用船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不适航或不适货,承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而存在次要缺陷的情况下,承租人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主机的不能使用不会影响租家使用船舶,租家无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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