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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于斌是某村村民,父母早亡,家境贫寒,村里人因此看不起他,其婚事也拖了下来。某一天,于在香港的亲戚突然给于寄来4万多元,于顿时感觉身价倍增,村民也开始对他刮目相看。村民中有一个叫陈守富的人,看到于有钱,便产生将其女陈俊嫁给于的念头。他开始找人说媒。于知道陈俊长得漂亮,非常乐意,马上给陈送去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礼盒。没有想到的是这门亲事遭到陈俊的强烈反对,表示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嫁给于;但在陈守富的软硬兼施下,陈俊违心地和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拒绝去于家居住。于没有办法,又怕逼得太急了会鸡飞蛋打,就产生了保住财产得想法。于是在2001年10月,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陈俊离婚,并请求返还自己得5000元钱。于斌与陈俊的婚姻是什么性质?效力如何?
  • 于斌与陈俊之间是典型的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违法行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1则无此特征。所以,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陈俊因受胁迫而结婚,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她不请求,于斌也可以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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