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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张某与被告游某均是再婚。被告游某是荚籍华人。游某在1995年8月底来中 国旅游期间,经亲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仅来往了两三天,游某便 返回美国。1996年7月17日,游某再次从美国来到中国,与张某相处仅一个星期,二人 便仓促于1996年?月25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少,彼此不够了 解,且婚后张某拒绝与被告游某同居,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双方相互埋怨。1996 年8月2日,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游某离婚。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 相识,双方于1996年?月2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 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诉请法院准予离婚。被告游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某经亲友 介绍相识,双方仅见过两次面,且相处时间短促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 告又拒绝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法建立起来。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张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法院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 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纠纷,张某和游某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美国公民。现张某居住在中国,又是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所以应由中国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游某来中国,只是观光旅游,不是在中国居住,所以张某应向自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与游某离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由我国法院管辖,适用我国法律审判。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张某和游某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各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法院应判决准予张某与游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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