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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登记离婚的办理程序。
  • (1)申请与受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果的处理达成协议后,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内地居民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审查与撤回。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实质内容是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在审查时,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自应允许。(3)登记与发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认为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并将注销后的《结婚证》发还当事人。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了夫妻关系。经过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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