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
《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两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女方
- 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是什么?
- 在处理夫妻债务时,是否应考虑日常家事代理
- 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
-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类型?
- 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可
- 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在办理完毕离婚协
- 因同居关系而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是否应当
- 一方起诉不要求离婚而请求法院保护其同居权
-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状告医疗机构,请问
-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
- 老人有四个子女,病重住院时由大女儿负资照
- 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能否共
- 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
-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
-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 现役军人的范围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