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收养人未
- 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
- 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分离吗?
- 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
-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
-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法院做出亲子关系的推定
- 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实际已
- 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把握什么原则?
-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
-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捉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
- 继父母离婚后,是否应继续负担继子女的抚养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
- 审到实践中对子女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
- 有人建议规定探视权受阻可成为变更子女抚养
- 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一直比较平淡,后来李某
-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
- 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期间未届满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