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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审到实践中对子女所需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应如何把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曾对婚姻法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司法解释:指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原则上采纳了原来的意见,同时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一些“贵族学校“、重点学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等,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将医疗费列举出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当父母离婚时,子女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指出的是,子女患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但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擅自决定采用昂贵的医疗方案的,超出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擅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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