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
我们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规定父母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即认定父母对子女的出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性质;该条还以结婚时间为基准进行划分,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年轻人“啃老”有一定预防作用。因此,该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冲突,是从不同层面分别规定的。
在条文的理解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首先将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作了目的限定,即“为子女”购买。这一限定,使得“为子女”购买与“为父母自己”或“父母为他人”购买作了区别,即有可能存在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仅仅是挂了“自己子女”的名义。对此则不能一概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否则有可能引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产权争议。
其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如果因客观因素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再次,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亲属也有可能出资,应理解为包括父母或其他亲属,不仅限于父母。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养父母和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 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
- 双方离婚后,男方因怀疑儿子井非自己亲生,
-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
- 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注意把握什么原则?
- 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
- 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
-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是否与
- 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
-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捉
-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不同步时,应如何处理
- 子女拒绝被探望能否作为中止探望的事由?
- 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女方在手术分娩过程中胎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点是什
- 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 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
-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
- 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能否免除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