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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清末行政执行的新变化?
  • (1)清末,随着“新政”和“预备立宪”期间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在行政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①中央各部实行了专任之法,做到权责一致。中央各部长官采取一正二副制,在尚书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权责分明,克服了以往满汉尚书互相推诿的弊端,有利于政令执行的统一;
    ②加强各部尚书的行政权力;
    ③建立办公会议制度。1970年制定的《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督抚设会议厅,定期召开司道以下官员的办公会议,讨论重要政令的实施办法;
    ④行政执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清末,各部都比较重视行政建设,初步改变了过去行为的随意性。
    (2)1911年仿„责任内阁‟成立后,行政执行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①统一了事权。中央一切行政事务均由内阁负责;
    ②改变越级奏报的惯例。除按照内阁官制须由内阁国务吕臣奏报事体外,其余各衙门不行越级奏报;
    ③明确各部的自行处置权。各部的例行事务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自行处理,不必上奏朝廷,也不必事事向内阁总理大臣汇报。
    (3)上述变化是进势使然,且多为官样文章,因而其实际意义是十分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渴清政府行政管理逐渐颓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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