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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在具体实施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 (1)以低避高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级别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一般由拟任者回避。
    (2)工作需要原则。
    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职务级别不同的,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者,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由职务级别较高者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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