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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1、证券法的基本要求
    根据《证券法》第13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监管规则对发行条件的具体化
    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的上述条款进行了细化。例如,对于“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该办法要求最近3个年度连续盈利,且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再如,针对一些上市公司只顾圈钱,不考虑回报股东的“劣迹”,该办法对公司分红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拟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此外,上市公司再融资应当有真实的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但金融类企业除外;
    3、对配股的特别要求
    配股是上市公司为募集新的资金,对现有的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的行为。从理论上说,股东购买了股票,就是期待从公司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但配股却意味着股东需要增加对公司投资。对于公众股东来说,他们虽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配股,但选择决定本身并不容易作出。股东面临着下面的困境:不参加配股,意味着自己的股权比例减少;参加配股,又担心进一步套牢在资金饥渴的公司中。
    为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要求拟配股公司除满足前述发行新股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如果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都属于配股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以上内容,系《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2条之规定;
    4、对增发的特别要求
    增发是指已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拟增发的公司应当是有合理的资金需求的盈利性企业,它们除符合前述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最后一项要求的目的是为了平衡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增发的结果往往是公司增加了新的股东。如果增发价格过低,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价值;如果增发价格过高,就意味着新股东为老股东作贡献。只有增发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才能使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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