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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萨莫斯于1966年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十大含义。
  • (1)实际上的法律可以清楚地与应当的法律区分开来。
    (2)现存实在法的概念适宜于分析研究。
    (3)力量或权力是法律的本质。
    (4)法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这个体系不利用其他学科中的任何东西作为它的前提。
    (5)法律和判决在任何终极的意义上都不能被理性地得到捍卫。
    (6)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内部一致的鸟托邦,在这个鸟托邦中,实在法应该被制定出来并得到服从。
    (7)在解释成文法的时候,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考虑是无立足之地的。
    (8)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先存在的前提中逻辑地演绎出来。
    (9)他们将肯定性作为法律的主要目的。
    (10)服从邪恶的法律是一个绝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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