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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居民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5000万元,出售一台设备收入20万元,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收入300万元,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 (2)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 (3)其他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合计3500万元; (4)全年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万元); (2)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25%=451.25(万元); (3)当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1.25-250=201.25(万元)。分析指出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 甲公司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下列不合法之处:①从其直接投资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收益8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税收滞纳金5万元、赞助支出30万元、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0万元、环保罚款50万元,均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扣除;
    ③甲公司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甲公司财务人员未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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