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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我国公司债券法律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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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债市场(包括公司债)的年头要早于股票市场,1984年已经出现企业自发募集资金的活动。国务院1987年3月27日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3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确立了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框架,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1993年12月《公司法》出台,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净资产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自此,我国实践中呈现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并行的格局。
由于国家计委只管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安排,不管非国有企业的类似活动,所以,企业债券从一起步就限制在国有经济部门内。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了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集中管理审批的格局,实践中,大型国有企业的债券实际上隐含着政府信用的担保,并不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上的真正意义的公司债。目前,在企业债券的管理体制方面,国家发改委控制大部分企业债的发行审批,而中国人民银行控制年限在一年内的企业债券(又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债券交易市场也分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个割裂的市场。
另一方面,《公司法》的实施并没有带来公司债券蓬勃发展的局面。由于国家对融资规模的控制,我国企业的公司化转型主要着眼于发行股票并上市,很少使用公司债券这一融资工具,因此,公司债券市场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短腿”。
2006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公司债券作为国外证券市场中最主流的融资工具也得到各方关注。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从企业债中划出公司债这一块“试验田”,试行市场化发行公司债的机制,引入信用评级,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2007年9月,长江电力发行了公司债,成为我国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也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市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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