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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诉讼中的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这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适用:
    第一,在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如对变质食品、数量较大的伪劣产品等;
    第二,在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如对不洁餐具等;
    第三,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如对违章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违章活动的场所的方位等。
    其次,制作现场笔录应遵循严格的程序:
    第一,现场笔录应当是“现场”制作的,而不能事后补作;
    第二,现场应当由当事入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厂,还应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的现场笔录不能起到证明作用。现场笔录是为厂防止行政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而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因而其制作和适用自然应当受到一些特殊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不能因此而放弃收集其他证据而单纯依赖现场笔录,人民法院也应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上述规则的现场笔录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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