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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在乙开的商店里购买XX牌皮鞋一双,回家后发现系仿冒的XX皮鞋,在数次要求退货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400元而乙则辩称,该皮鞋并非本店销售的皮鞋,这张发票只能证明甲曾经在乙处购买过XX牌皮鞋,但不能证明是这一双,甲是把从别处购买的皮鞋拿到本店来索赔,纯属讹诈。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怎样解释?
  • 本案中,某甲提供了该商店出具的发票,发票上商品的具体名称、数量、价格,应当可以认定该皮鞋是从该商店购得。
    根据生活常理,消费者在商店购物,只能得到商品和购物发票,也就只能以这些东西作为证据。商店应当有能力也有责任提供该商品是否是其销售的证明。商店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法院应当支持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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