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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国际经济法含义和范围的不同观点。
  •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传统的国际公法领域内逐渐形成的、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和国际公法的主体完全一致,『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该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说的核心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为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即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并不专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范畴。其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氓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在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狭义说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从纯粹理论上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该学说在探讨有关国际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关系时,仅关注纯粹以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无视以个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之一方或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因此,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而广义说尊重客观现实,不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分科,以当代国际经济交往中涌现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作为中心,从解决实际问题的现实需要出发,认识到并顺应着国际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对它进行跨门类、跨学科的综合探讨,从方法论上说,是学以致用、面向实际、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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