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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填补漏洞的方法
  • 填补合同漏洞有两种方法:依任意性规范和补充的合同解释.法律设任意性规范的目的实际上是着眼于漏洞的填补,因而,原则上,由任意性规范来补充合同漏洞.
    合同条款的内容有疑义时,应通过解释探求其规范意义.任意性规范与补充的合同解释的关系如下:
    (1)无任意性规范时,应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填补合同漏洞.
    (2)对下列两种情况,补充的合同解释应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加以适用.①当事人所订合同虽然具备法定合同的要素,但具有特殊性,适用任意性规范不能完全符合当事人利益时.②对某些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或类推适用任意性规范违反合同目的时,应针对该合同的特殊利益状态,依补充的解释,补合同的欠缺.
    (3)任意性规范一般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对于合同未详细订立内容的,常期待法律设有合理规定.因此,有任意性规范时,原则上应优先加以适用.
    但二者在方法上是有区别的,补充的合同解释,是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的漏洞现象.其所解释的,是当事人所创设的合同规范整体.其所补充的是个别的合同条款.因此,补充的合同解释仍具合同解释的性质.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认为合理且意欲接受的合同条款.
    它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依归.需要强调的是,补充的合同解释旨在补充合同之不备,而非在为当事人创造合同.因而,不能变更合同内容,以免侵害意思自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公平判断也不是绝对的而是因人而异,因此,法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由于当事人一般会趋利避害,精于计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话,依照法官的公平观补充的条款很可能没有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观补充的合同条款更有效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理念进行交易,就是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但法官却有可能并不能带来最佳经济效益.这是在以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漏洞的具体运作中应认真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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