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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定式合同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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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疑义的不利益应归使用人负担
使用人应对其所提出的定式约款的表述负责,并应承担由于所选择的表述意思不清而招致的风险.因而,在解释定式约款时,若有文字暖昧或易生疑义时,应为不利于使用人的解释,以防止使用人玩弄文字游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所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做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即属此方法.
2.利益衡量的解释:解释定式合同应综合衡量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如一方当事人只为自己利益而未兼顾相对人的正常利益,那么合同就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
综合衡量当事人的利益时,应考虑所有可能影响双方利益的因素,如合同种类.性质目的.全部内容.约款使用人经营效率的必要性.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风险的合理分配.保险的可能性.交易成本及交易习惯等等.
3.按照相对人一般认识而作解释:定式合同使用人在使用定式合同时,并不期望其相对人了解或甚至去读定式合同的内容.定式合同使用的目的乃在消除个别相对人对合同内容之磋商过程,但定式合同的一般相对人则信赖使用人会依诚信原则履行.因此,为维持定式合同合理化的功能和有利于相对人,在解释定式合同时,并非基于使用人的立场,也非基于个别相对人所理解或认识的效果,而是以该合同能预定适用之特定或不特定对象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判断基础.
4.应对定式合同作严格而限制的解释
定式合同的内容无非着眼于使用人本身的利益,应当平衡相对人的利益,不应再加以类推.扩张或补充而作解释,尤其是在解释免责条款或危险负担转移的条款时,应予从严解释和限制解释.“免责条款若使用一般用语,而该用语的免责范围可能涵盖两种以上的义务或责任,但该免责约款准备免除的义务或责任的种类又不明确时,应选择‘最狭义’或‘非法定’的义务或责任作为免责约款之标的.
我国台湾学者从定式免责合同的角度,阐述了限制解释的主要方法,简要介绍如下:(1)侵权行为所生债务及债务不履行所生债务均有可能,若免责约款所指不明时,只免除债务不履行所生之债务;(2)免责约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所生债务”或“不符合描述之瑕疵所生之债务”不明确时,只免除因“隐蔽性瑕疵所生之债务”.(3)债务因违背不同层次之契约注意义务而免责约款所适用之债务不明确,只及于因违背高层次之注意义务所发生之责任.(4)免责约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所生债务”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债务”不明确时,只及于因“隐蔽性瑕疵所生债务”;(5)免责约款之免除“品质瑕疵所生债务”或“包装瑕疵所生债务”不明确时,只能免除“品质瑕疵所生债务”;(6)免责约款所欲免责之债务究系针对契约当事人所发生的债务或包括其他第三人在内所发生之债务不明确时,只免除其他第三人所发生之债务.(7)关于货物收受人须于一定期间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之约款究竟是指“已经交付之货物”或者包括“因短少尚未交付之货物”在内,欠缺明确时,依限制解释之原则,只适用于已经交付之货物,至于因短少尚未交付之货物,出卖人不得以期间届满而免责.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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