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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清代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建树是它对会审制度的完善。就会审制度而言,明代就已有很大的发展,这种制度为清朝所继承。顺治时期已将它发展成秋审和朝审两种会审制度。乾隆时期又编成了专门规范秋审和朝审的特别法——《秋审条款》。《秋审条款》详细的规定了秋审和朝审的时间、参加会审的机关、管理的范围、具体处理办法等内容。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秋审的具体程序是:各省督抚在每年五月以前,将本*省审勘完毕的斩、绞监候案件具册呈报刑部;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审,然后由刑部就审录结果向皇帝具题。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
    (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季以前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
    (3)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
    (4)流养承祀,罪行属实,但父母、祖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清朝还有朝审、热审制度。朝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按照惯例,朝审都是在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举行。热审是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秋审、朝审、热审着三种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弊端;但是通过会审,有助于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加强了皇帝对各省及中央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因此,会审活动被清朝统治者夸赞为国家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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