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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与《巴塞尔协议Ⅲ》比较有哪些差异?
  • 基本内容:对银行资本衡量采用了全新的方法。
    第一,重新界定了资本,将资本,将资本分成两部分:第一级资本称“核心资本”,由普通股股本,资本盈余,留存收益等组成。第二级资本称为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储备(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在该项目中只包括虽公开,但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准备(也称一般准备),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在内的混合性债务工具等所组成。
    第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分作五类,并分别对各类资产规定风险权数,据以计算风险资产。
    第三,历史性地将银行产负债表外的资产纳入监督范围,规定了不同的信用转换系数,据此折算成表内风险资产。
    第四,规定了总资产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而且要求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4%。而此新协议的基本精神就是:在当今这个十分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金融系统里,如果希望想获得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时,只能通过结合有效的银行管理、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管来实现。
    1988年协议强调银行资本总量的管理,这对于减小银行破产风险和银行倒闭可能给储户造成的损失十分重要。除保留银行资本总量管理要求外,新协议确立的制度框架还通过更多强调银行自身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以保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虽然新制度框架的重点主要是国际性主要银行,但是,它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级各类银行采用。委员会在制定新规则的过程中咨询全世界的监管者的意见,即是期望在一定时间以后,所有的主要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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