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8岁的甘肃打工者王斌余,因急需钱给父亲治病,并且自己因身体原因不想继续打工,和弟弟一起准备向包工头吴新国处要回当年的工钱。2005年5月11日晚,兄弟俩到吴新国住处讨要工资时,吴新国一直没有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他俩走。吴华骂哥俩像条狗,用拳头打王斌余,还用脚踢他。苏氏父子也对兄弟二人连踢带打。“为什么我活着总是让人欺负?!”愤怒的王斌余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新国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最终酿成四死一伤的惨案。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投案自首。“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民工王斌余只是想要讨回工钱,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但却酿成了重大血案,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的制裁。在这起案件中,法律和正义冲突了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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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本案中王斌余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我们仍可以肯定地说,法律与正义并没有冲突,毕竟在我国不存在严重缺乏“正当性”的恶法去阻碍正义的实现。只不过在涉及王斌余的分配正义的实现受阻时,王斌余采取了自力救济,而未拿起法律的武器予以抗争。而他自力救济的结果是又破坏了关涉他人的分配的正义,从而唤起了校正正义的实现。这种校正正义的实现也就意味着他将承受法律的制裁,从而为自己的不理智付出代价,尽管他可能深藏着很多苦衷。
(2)在法律生活中正义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而法又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人去执行,也许这个执行过程并未创建一个通畅便捷的运行正义之路。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也找过法院,但却都没有为他解决难题,最后导致他在非理智念头下自行正义。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如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高效的履行它们的职能,也许王斌余案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3)可见,国家一定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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