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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出口加工区外汇账户管理的方法。
  • (1)出口加工区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2)区内机构的外汇账户,不区分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3)区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没有金融机构进驻营业的,可以在区外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4)区内机构如需关闭外汇账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又开立新户的,其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转入经批准新开立的外汇账户;终止经营的,其外汇余额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以转移或汇出,属于中方投资者的,应当调回区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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