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论述唐朝的司法制度?
  • 唐朝的司法制度,随着封建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的充分积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徙流以下案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对案件的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举劾和告发。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为举劾,对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要治罪。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二是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关于审判,唐律也有一系列规定: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讼为准,不得在状外别求他罪,否则以故入人罪论。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进行分析,然后要调查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以众证定罪。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所谓“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对徒罪以上的判决,要令罪犯立下服辩文状;
    (7)为了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对于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否则“各减故失三等”论。
    (8)对于判决的执行,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必须奉报皇帝批准。
    唐朝于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设设台院、殿院、察院。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