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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吴某在某市城郊环城路边开办了一个自行车修理部。辖区公安分局在破获一起偷盗自行车的案件中,据行为人交待,他们经常偷了自行车后,就将自行车拆散,然后把一部分零件卖给吴某,公安分局经过一系列调查后,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吴某自行车修理部中的自行车修理配件进行了扣押,并在吴某在场的情况下开具了扣押清单。为此,吴某对公安分局的扣押行为提出了异议,称其大部分配件是通过正常进货渠道购进的(有进货单),只有少部分是收购的,虽然来历不明,自己既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义务去证实这些配件是哪里来的,要求解除扣押。公安分局的扣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 公安分局对吴某收购的来历不明的配件进行扣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吴某通过正常进货渠道购进的配件进行扣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案吴某虽然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但其所收购的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配件涉及到盗窃自行车案件的证据,公安分局对其进行扣押是依法所实施的调查措施,其目的在于提取和保全证据。但吴某通过正常进货渠道购进的配件与案件无关,不应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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