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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程序
  •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上,可上报处理,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委庭之日起15天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15天;
    6、仲裁庭应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贞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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