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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理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上的权限划分。各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叫做管辖范围;各专门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叫做管辖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
    1、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立案管辖的实质是解决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由公检法机关中哪一个机关立案的问题。确定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刑事案件本身的性质、严重复杂程度;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确定地区管辖应遵守以下原则: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行为。指定管辖包括指定审判与指定移送两种情况。
    (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类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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