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05年5月,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同年6月于一饭馆门前被盗,但因盗车人驾驶技术不熟练,再加上心理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辆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裁定,盗车人负全责,但因盗车人暂时无经济偿还能力,交通部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 此案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索赔。
    构成第三者责任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二是第三者的损失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所致。本案不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对于保险车辆的车身损失,由于车辆发生的是失窃,而且车身损失是在失窃过程中造成的,根据当时适应条款规定,这些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身损失。但由于车身损失是由于盗车者的盗窃险行为所致,而且交管部门也裁定盗车者负全责,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车身损失后,可以依法取得对盗车者的追偿权。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