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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邓某等15人系某住宅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750元。1996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小时工资用日工资25元除以8小时得出3.13元。10月份发工资时,邓某等人实得工资529元,比过去少了221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资是由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不改正。为此,邓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 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 这是一起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焦点是怎样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本案中,该公司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制度工作天数计算公式为:
    (全年日历天数—法定休假日天数—公休日)÷12个月=每月制度工作天数
    日工资为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小时工资为日工资除以8小时。
    按照上述公式,每周实行40小时工作制时,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1.16天。以该公司工程队为例,每周实行40小时(每周五天)工时制度,公司与职工劳动合同规定月工资为750元,职工的日工资计算应为:750元÷21.16天=35.44元,小数工资为:35.44元÷8小时=4.43元。邓某10月份应得749.91元。
    从本案的情况看,该公司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时,把规定的应按劳动者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折算,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因此,出现了错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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