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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1995年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作。厂里给批发部拨款10000元作为扶持经费。1995年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中工资。但陈某从1995年8月至11月未向周某支付工资。在此以后,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从1996年1月令其停业整顿。周某自1995年8月整顿期间一直领不到工资,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但是在处理此案时,对周某的工资则谁承包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问题:本案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 仲裁委员会裁决这起拖欠周某工资的劳动争议由机床厂支付是正确的。而其他两种意见虽都有一定道理,但从劳动法律关系看,都有偏颇。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某与该机床厂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劳动关系,周某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只是厂里安排人员的一种方式,并未与该机床厂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将周某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时,只给批发部10000元扶持款,并没有对周某的使用关系做出任何明确的安排意见。因此,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该机床厂承担责任。至于机床厂和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批发部承包人陈某对批发部承包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公司业务部门的性质,而且承包协议约定,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工资。这就是说,一旦出现非法经营,受到查处便不能支付人员工资。本案中周某的工资被拖欠正是由于该批发部非法经营,而且后来还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因此,让其承担拖欠周某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当然,由机床厂承担支付拖欠周某的工资,并不意味着承包人陈某万事大吉,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以及承包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员工工资的支付,应按承包经营的有关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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