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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施工索赔有何法律特征?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索赔的原则是什么?
  • 工程索赔系指承包人在履约期间,因非自身的过错而导致工程受阻(时间索赔)、受到损失(费用索赔),而向有过失的一方或责任方(通常为保险公司)索取赔偿,或者因为无法预料的自然原因或人为事件或其他制约而导致工程施工受阻、受到损失而要求业主给予的补偿。工程反索赔是承包人给业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业主向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或补偿。但合同中多数是前一种索赔。
    工程索赔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1)是承包人向业主的一种索款请求;
    (2)所取得费用是投标中承包人无法准确估计(也无须考虑)的风险费用;
    (3)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是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经济补偿,不完全是违约罚款,索赔要以事实为依据。
    监理工程师判断索赔是否成立的原则是:
    (1)合同原则或称为动因,指所提出的索赔是不是符合在合同条件中所做出的规定;
    (2)事实原则或称为依据,指所提出的索赔是不是有文字的(指令、变更、法令法规、申请、批准等)材料作为依据;
    (3)程序原则或者称之为时效,指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随后每隔28天追踪提出情况通报,索赔时间结束后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申请及索赔计算资料;
    (4)损害原则,要有产生损害的事实,而且这些损害与动因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计算应合情合理;
    (对于费用索赔只需要满足前4项条件。对于时间索赔不仅要满足前四项,还要满足以下的第5项条件。)
    (5)在不在关键路线上的原则,对于时间索赔,则还要求审核索赔的事件是不是在关键线路上,如果不在关键路线上,不影响总工期的不应给予工程延期,在关键路线上的,则应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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