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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司法鉴定的特点。
  • 司法鉴定严格的说是司法调查或司法审查的继续,是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是为司法审判的公正裁判服务的,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科技性
    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在诉讼中存在的仅靠当事人或裁判人员的专业知识无法识别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照科技规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科学技术活动。它的科技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实验的依据、检验的手段、判断的标准全部依据普遍公认的科学原理进行的;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属于专业技术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他们解决的就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
    (二)终结性
    司法鉴定的任务就是通过科学的鉴定活动、科学的鉴定结论来终止当事人双方对鉴定对象无休止的争议,从而协助裁判人员公正、科学的行使裁判权,以终结这种冲突,解决争议和矛盾。
    (三)中立性
    司法鉴定主体在从事鉴定过程中应保持不偏不倚的角色,和待鉴定的冲突和利益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其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应对冲突双方没有任何偏向,也不应该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其只应依据科学规则和法律规定进行鉴定活动,出具鉴定结论。
    (四)被动性
    司法鉴定也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鉴定主体只有在接受司法权主体的指派或委托以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的科学活动。
    (五)独立性
    司法鉴定主体只根据自己对鉴定客体进行的检验和判断作出鉴定结论。除了接受司法权主体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外,不接受任何个人、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也不受委托人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利益的影响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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