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006年4月的一天,李某到广州市天河区的祥景花园住宅小区看望住在这里的父母。李先生开车到该小区后,发现地下停车位已经没有位置了,他在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的指引下将车辆停在了小区的空地上。小区是封闭式管理,进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都要进行登记,李先生领取了停车卡,并在物业管理人员的要求下交纳了5元的停车费。李先生离开小区时,发现车辆丢失了,李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一起报了警,但车辆一直都未找到。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索赔,这时他发现政府有关部门并未批准物业公司在此部位停车收费,物业公司也以自己并无收费资格,车辆保管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以自己并无收费资格,车辆保管合同无效的意见能否成立,为什么?
- 不能成立,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混淆在一起处理,有关物业公司对车主的民事责任问题,只要运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即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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