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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看待古代的复仇问题?
  • 古代复仇者的结局要么是依法裁决的“死”,要么是被统治者宽赦、社会舆论支持后的“生”,复仇将情理法的冲突体现得淋漓尽致。法治社会里,对复仇的违法性毋庸置疑,但是复仇体现的情理法冲突仍困扰着法治建设。“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原本是人类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很长一个时期,这种复仇权利仍然为一般社会成员所享有。随着国家作用的扩大和地缘政治的强化,生杀之权越来越多地集中于国家,复仇权也逐渐受到种种限制。《周礼》主张区别不同的杀人行为而给以区别对待,“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春秋公羊传》则进一步明确:“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母被他人所杀,子女若不能为其复仇而苟且偷生,则于情于理不容,不孝之名难以摆脱;但若复仇杀人,则势必引起反复仇杀,导致社会混乱,危及国家政权,同时也会直接侵损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在中国这样一个极端重视宗法伦理的国度里,国家法律对私人复仇从认可、允许,到限制、禁止,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直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相对健全完备的唐代,社会对于禁止复仇一事仍然久议不决。唐朝统治者本有强化国家统一司法权的总体设想,试图较大幅度地加强法律的强制性,禁止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国家司法权的民间复仇行为,但这一点又与唐代尚礼法、重伦常的基本国策相悖。于是,从朝廷、官府到民间,围绕着是否允许复仇的问题,一场广泛的讨论展开了,赞同、反对、调和的意见都获得了表达的机会。在法治社会首先应当对情、理、法重新认识;其次,正确看待情理法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恰当运用情理法。立法中要恰当吸收情理因素,社会变化时法律中的情理因素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发挥情理的作用:结合情理因素进行事实认定;灵活运用情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法律缺位时使用情理弥补;司法应结合情理实现法律目的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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