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什么情况下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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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还规定:
(1)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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