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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情况下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5)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还规定:
    (1)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2)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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