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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税总函[公元年份]×号的适用范围。
  • 税总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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